行政诉讼类型及确认之诉的地位|最高法院判例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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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引指南
?刘书平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行申号
?年9月29日
?李广宇?阎巍?董保军
?典型判例
?全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确认判决多达六种,但通说认为,只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违法确认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正因如此,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提起再审也要有实际利益。即使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瑕疵,如果通过再审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或者在再审之外另有更为便捷的解决途径,那么耗时费力地启动一次再审,也只会是浪费资源、徒劳无益。
?再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邮寄信件,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国家赔偿决定,他在信封上也写明信件内容是国家赔偿申请书。由于行政机关无需拆开信封即可获知寄件人的目的,那么“拒收”信件就会明白无误地表明,其在事实上拒绝了这个申请,这样一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个前提条件就会成就,再审申请人可以毫无障碍地直接提起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仅仅要求确认一个“拒收”行为违法,既缺乏“澄清”某种法律关系的需要,也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在这种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行政诉讼类型的明确及统一适用不仅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的类案裁判工作,更利于行政相对人选择正当的诉讼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级检索词:诉讼类型
二级检索词:确认之诉?情势判决?实际利益
?
二、裁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平,男,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书平因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董保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书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以邮寄方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邮件,该拒收行为违法。为让郑东新区管委会履行其法定职责,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行为违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书平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信件,郑东新区管委会虽经中国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