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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仓储物流公司,年我们的几个仓库被盗,与客户协商后一部分资金赔付,一部分物资赔付。现在税务检查时说我们这些赔付的物资用于非正常损失,要求我们进项转出处理。我觉得没有道理,您认为呢?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讲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本企业购入而损失的货物。而不是购进用于非正常损失后赔偿的货物。

所以,贵公司购入的用于赔偿客户的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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