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违法确认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正因如此,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
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对于当事人来讲通常并不十分容易,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进行必要的释明,建议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变更,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尽量减少诉累,行政争议能够尽早尘埃落定。理性行使诉权,实质解决纠纷,大家都有责任。
提起再审也要有实际利益。即使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瑕疵,如果通过再审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或者在再审之外另有更为便捷的解决途径,那么耗时费力地启动一次再审,也只会是浪费资源、徒劳无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平,男,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书平因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董保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书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以邮寄方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邮件,该拒收行为违法。为让郑东新区管委会履行其法定职责,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行为违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书平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信件,郑东新区管委会虽经中国邮政 李广宇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董保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骆芳菲
书记员张兰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