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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事人各方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虽然当事人各方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但是中牟县法院在2007年9月29日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却以李新有超过了3个月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新有的起诉

张慧锋 曹媛

2007年2月,李罗群以一纸诉状将李新有告上法庭,称李新有侵犯了他的土地使用权在诉讼中,李新有发现李罗群起诉他的依据,是中牟县郑庵镇政府于2001年10月7日为其颁发的牟集建(宅)01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这份所谓的“土地使用证”,李新有使用了20多年的“场地”就成了李罗群家的“宅基地”

本是村里分给他家的“场地”,却被镇政府划为别人的“宅基地”起诉镇政府败诉后,他找到了检察院———

接到裁定以后,李新有在法院的宣判笔录上写下了“考虑之后再决定”的意见接着,他在矛盾中度过了10天的上河南中牟县邮编诉期,没有上诉然而面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定,他又觉得难以咽下这口气,于是决定向检察院申诉,寻求一线希望之光

起诉镇政府遭驳回

今年54岁的李新有,是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前李庄村的一位普通农民跟村里其他人家一样,他们家除了宅基地之外,还有一块160多平方米的“场地”,这块场地是1981年村里进行土地统一分配时分给他家打场、晒粮之用的20多年过去了,李新有从来没有料到,自己竟然会为了保全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而打上历时近3年的官司,可这倒霉事儿偏偏就让他给摊上了

接到申诉书后,中牟县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安慰他:“请你相信我们一定会查清事实,只要你的申诉有理,我们一定会依法为你讨回公道”检察官很快理清了头绪,于2008年3月6日形成了审查终结报告,中牟县刘集镇邮编认为中牟县法院的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不当

至此,经过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这场旷日持久的土地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李新有在欣喜之余告诉检察官:“你们把许多人认为不可能纠正的事情纠正了,现在律师事务所都急着要看我的材料呢,他们都要用我这个案件当做典型鼓励群众依呢!”

从天而降的诉讼

看到这份突然冒出来的“土地使用证”,李新有非常气愤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于2007年7月3日一纸诉状将郑庵镇政府告上法庭,并以李罗群为诉讼第三人,诉请法院依法撤销郑庵镇政府发给李罗群的土地证,理由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乡级政府无权颁发

李新有的这块地南临中牟县的一条县道中芦公路,东临本村主中牟县人民政府干道,北临村小学应该说,这么好的地理位置如果盖上房子,做个生意将十分方便也许李新有自己并没有这么想,可是有人却悄悄地算计上了2006年农历10月,李新有趁着农闲,拉来一些土方想把自己的场地垫高一些,不料,他的这一行为牵动了同村一个名叫李罗群的人的神经,他站出来声称这块地应该归他使用

2009年7月15日,郑州市中级法院指令中牟县法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协调,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李新有、郑庵镇政府及李罗群达成协议,由村组另外划给李罗群一处商用地,李罗群不再对李新有占有使用的土地提出要求李新有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法院准许

抗诉,让地归原主

为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之争,他打了两场官司:一场是民事的,他是被告;一场是行政中牟县招标采购网的,他是原告对司法几乎已经陷于绝望的他,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权终获成功

引发纠纷的场地

抗诉维护权益

2007年7月20日,中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诉讼中,郑庵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李罗群申请宅基地的手续,并以《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分户申请宅基地的规定证明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李罗群在答辩时称,自己有多个子女,长子结婚后婆媳关系不好,自己想另建新宅搬出,经申请后取得了土地证李新有则对李罗群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和镇政府颁证的主体资格等问题提出质疑同时,在1981年分地时任村民组组长和2006年开始担任村民组组长的两位村干部都出来为李新有作证,证明那是分给他家的场地

2009年6月19日,经中牟县检察院提请,郑州市检中牟县事业单位招聘察院针对此案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认为,李新有一案应适用最长保护期2年的规定,应从李新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郑庵镇政府为李罗群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李新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因此,法院以其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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