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您好!
为加强费源管理,强化征缴手段,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职能配置,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自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欠费清缴、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年4月1日起移交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以及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自行申报应缴费额,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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